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信息化分会

北京市丰台区金家村
288号华信大厦

010-8825 4116

教育信息化分会工作条例

2022-01-27

第一章总  

第一条  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(简称“分会”),根据《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经中国电子教育学会(简称“总会”)批准成立。分会是总会的分支机构,服从总会领导,遵守《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章程》,在总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
第二条 分会是从事教育信息化研究理论和实践研究、促进信息化在各类学校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应用的全国性、群众性、专业性学术团体。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    第三条 分会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、培训融合创新发展,为构建“网络化、数字化、个性化、终身化”的教育体系和建设“人人皆学、处处能学、时时可学”的学习型社会服务;为加快实现“两个强国”建设,培养培训工信行业高质量人才服务;为促进电子信息专业人才培养培训质量、资源开发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整体提升服务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四条 分会业务范围:

  (一)开展政府、行业、企业、学校等多种形式间的交流与合作,开展工信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信息化实践活动与研究。

(二)基于电子信息行业,推动信息化课程标准建设、评价机制建设,明确在线教学、在线课程建设、教学资源建设的标准和要求,规范引导在线教学行为,构建资源共建共享机制。

(三) 基于电子信息行业研究人才培养机制,将信息化教学法纳入师资能力培养体系,将在线学习形式纳入人才培养方案。

(四) 依托分会会员单位的师资、课程和平台等优质资源,组织开展教育信息化培训和竞赛。

(五) 汇集企业会员优质在线教育资源,健全在线教育服务模式,开展工信行业在职员工在线培训,并致力于提高在线培训质量。

(六)开展符合分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会员

第五条 分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组成。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。单位会员指各类学校、从事教育信息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、知名教育培训机构、信息化研发实力雄厚的知名企业等相关单位,凡遵守本会工作条例,经申请批准课成为单位会员。各类学校、企事业单位从事教育信息化研究与实践等工作的相关人员,凡遵守本会工作条例,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
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《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入会申请表》,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。

(二)审核批准后的单位会员,由分会颁发《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单位会员证书》。

第七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,进行监督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八条  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分会工作条例;

(二)执行分会决议,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分会交办的任务;

(三)维护分会合法权益;

(四)向分会提供教育信息化建设研究成果、改革经验材料及有关资料;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九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分会,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分会组织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条  会员有严重违反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,经分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  教育信息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,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;

(二)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等;

(三)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讨论决定分会工作定位和任务;

(五)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项。

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大会每届四年,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分会表决通过后,报总会审查同意。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,是分会的执行机构,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体成员负责。

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根据情况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组织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增补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;

(四)决定分支机构副秘书长的任免;

(五)领导分会开展工作;

(七)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外,还有研究、交流、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及其财务报告。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,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根据情况,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;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到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 分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遵守法律法规,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,能反应所代表单位的意见;

(二)在教育信息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八条  会长为分会第一责任人,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分会第一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第一责任人。

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和会长工作会议;

(二)负责检查理事大会、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执行及落实情况;

(三)主持研究分会的重大工作事宜。

第二十条  分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分会开展工作;

(三)研究吸收会员,提名副秘书长人选;

(四)负责筹备分会年度会议及有关活动;

(五)落实分会及会长工作会议的其他事宜;

(六)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。

  分会秘书处设在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华信教育研究所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
  经费

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会费;

(二)开展研讨、竞赛、培训等业务活动收入;

(三)企事业单位资助;

(四)申请项目经费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按照中国电子教育学会要求和标准,分会每年收取会员单位会费,纳入总会管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相关业务活动;编辑出版研究成果、信息资料;开展评价、奖励、表彰等活动;秘书处日常工作开支。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大会监督。

 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 本条例由理事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批准实施。
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宜,原则上按《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章程》中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教育信息化分会举办的重要会议、活动及工作交流,由专人以纪要、备忘或总结等形式记录在档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条例的解释、修改权属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分会秘书处。

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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